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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中央财政科硏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7-09-04 来源: 科技中心 阅读

关于印发《中央财政科硏项目专家咨询费
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财科教〔2017128

有关单位:

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,为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 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我们制定了《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 询费管理办法》,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附件: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

财政部

201794


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

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,根据《预算法》 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, 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(课题)承担单位(以下 简称单位)在项目(课题)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 家的费用。
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 家咨询费。

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,或对相关科 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,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或被科研项目(课题)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。

第五条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、合理、规范的咨询专 家遴选办法,并在单位内部公开。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 域、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。

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1500-2400/人天(税后);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900-1500/人天(税后)。

第七条院士、全国知名专家,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


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%执行。

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、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、通讯三种形式。

(1) 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,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 议,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。

(2) 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,是指通过组织 现场谈话,或者查看实地、实物、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 的意见和建议。

(3) 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,是指通过信函、邮件等方式 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。

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 准如下:

组织形式

半天

不超过两天(含两夭)

超过两天

会议

按照本办法第六条 所规定标准的60% 执行。

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 规定的标准执行。

第一天、第二天:按 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 定的标准执行;

第三天及以后:按照 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 标准的50%执行。

现场访谈或者勘察

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

通讯

按次计算,每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20-50%执行。

笫十条不同领域、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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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保持一致。

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, 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。

笫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(课题)研究及 其管理的相关人员。

笫十三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 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

笫十四条 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。

笫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,负责 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、合规性,并及时 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。对专家信息不真实、存在虚假咨询行 为,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,单位应当拒绝办理 支付手续。

笫十六条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,并 及时归档,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。

笫十七条 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本 办法,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执行。

笫十八条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,结合单位实际制定 实施细则。

笫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